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七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七条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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