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