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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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
第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
第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
第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
第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
第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
第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
第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
第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
第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
第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
第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三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
第四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
第五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
第六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
第七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
第八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第九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