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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