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