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