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