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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