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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