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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