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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