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