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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