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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