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