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