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