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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