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