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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