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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