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