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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