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