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