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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