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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