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