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