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