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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