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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