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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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
第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
第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
第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
第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
第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
第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
第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 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第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
第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心理咨询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
第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
第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社...
第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按...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
第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
第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
第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监测、教育、培训、技...
第二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市...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接...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和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必要...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一条 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三条 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治疗的,应当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五条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六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八条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并为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
第四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一条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获得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的,可以向作出医学诊断的精神卫...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三条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精神卫...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五条 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治疗的精...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过程中享有的...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四十九条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组织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布点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导街道、乡、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组织开展...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康复治疗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专业化的精神康复服务,并安排精神障...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精神卫生事业...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精神卫生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鼓励和支持机...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完善满足社会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和...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
市和区、县卫生...
第六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精神障碍患...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和管理机制,培育并提高行业自律组织自身服务管理能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由...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不符合心理咨询人员从业要求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