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