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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