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