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