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量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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