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诊,配合进行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和随访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