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