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心理咨询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
(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