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