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 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
(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
(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