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预防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