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