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