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