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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