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八条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办理住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而需要住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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