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六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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