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接受非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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